2017年是全面推行“河長制”的關鍵一年。按照國家的部署,江蘇、浙江等8個省(市)力爭在2017年底全面建立“河長制”,其他省(市、區)力爭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確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在眾多業界人士看來,“河長制”不是一個人治污,各種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合而長治”才是真正的目的。
2016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8次會議通過《全面推進河長制的意見》,通過新的發展理念,為加強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改善和水生態修復,實現江河湖泊功能可持續利用,提供了重大制度保障。時隔兩個月后,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全面推廣河長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到2018年底我國全面建立“河長制”。至此,由2007年太湖地區藍藻爆發和飲水危機引發而首創于無錫,經過在各地近十年的實踐、探索、總結而漸趨成熟和完善的“河長制”,最終以中央政策的形式確定下來,由當初的應急之策正式上升為國家意志,全面推行實施。
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開局良好
《意見》發布后,水利部、環保部等10個部委專門召開會議貫徹落實,制定了全面實施河長制的實施方案。各地紛紛響應,黨政要職擔任河長,有些甚至已經呈現立竿見影的效果,“河長制“推行取得良好開局。
3月3日下午,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開幕式結束后,水利部部長陳雷在“部長通道”接受了媒體有關“河長制”話題的采訪時說,“‘河長制’是加強河湖管理、解決河湖存在諸多問題的一種良策,之前已有8個省市試行,效果非常好。經過幾個月的努力,目前河長制推進非常順利,已有25個省市制定了河長制的實施方案,其中有近20個已由省委省政府批準出臺。”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湖南等地已經全面推進“河長制”,其中浙江、江蘇等地更是在原有“河長制”探索實踐的基礎上推出了“河長制”升級版。與此同時,山西、遼寧、湖北等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部分市縣或流域水系實行了“河長制”,確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江西、安徽、福建、湖南、湖北、長春、深圳等地的河長名單已在相關網站進行了公示,公示內容根據各地河長設置的不同,主要包含河長級別、所轄河道(名稱、起訖點、距離等)、河長姓名、職務、聯系部門等。
定目標、建機制、抓落實、嚴考核
通過對各地推行“河長制”舉措的調研分析發現,目前各地推進“河長制“工作主要圍繞“目標、機制、任務、考核”四方面展開。
定目標,面向水質改善環境效果
目前,各地“河長制”工作目標的設置主要是結合“水十條”的有關要求而提出,面向環境效果,最終落在水質改善上。
浙江提出:
到2017年底,浙江省將消除劣Ⅴ類水質斷面,城市建成區全面消除黑臭水體;到2020年,浙江省地表水省控斷面將到或優于Ⅲ類水水質比例將達到80%以上,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體系,實現河湖不萎縮、功能不衰減、生態不退化。保持河流、湖泊、池塘、溝渠等各類水域水體潔凈,真正實現環境整體優美、水清岸綠。
江西提出:
2017年底,全省全面實施河長制;2020年,河湖水域面積保有率7.7%,五河一湖自然岸線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91%,地表水達標率80%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基本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
長春提出:
2017年底前,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2020年底前,全市消除劣Ⅴ類水體。
江蘇提出:
河長制創立之初以水質達標為主要目標,2012年起實施的河道管理河長制以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為重點,此次河長制圍繞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等重點,突出系統治理、水岸同治、長效管理及功能提升,統籌河湖功能管理、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治理等。
建機制,形成“五級河長+”體系
各地結合實際,設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制辦公室,主任由省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環保、城建、發改、公安、國土、財政、農業等相關部門抽調,建立多部門多級協調工作機制,統一組織協調推進“河長制”工作。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負責河道污染排查、“一河一策”方案制定與實施、河道日常巡查、反饋和整改、河道監測等工作。
一些地方創新性地引入“河道警長”、“企業河長”、“民間河長”、“河道社會監督員”等,形成了以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五級河長+”體系。此外,有些地方實行“雙河長制”,還有像浙江,各省、市、縣級河長都專門確定一個聯系部門,協助河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長。同時,浙江還將五級河長體系繼續向下延伸到溝、渠、塘等小微水體,通過設立河道巡查員、網格員(村社網格長),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立體河長體系。
與此同時,為確保“河長制“工作的長效推進,各地出臺了一系列工作管理機制。具有代表性的有:河長制目標任務及責任制、河長公示、河(段)長責任清單、巡河督查及調度、河(段)長日志、區域聯席會議、部門聯動機制、舉報投訴受理、重點項目協調推進、問題督辦制度(河長簽發督辦單)、信息通報制度、例會報告、信息化管理等。
抓落實,科學流程+配套條件
在具體整治工作層面,各地河長普遍依據“現狀調查,建立一河一檔——分析問題,制定一河一策——投入+模式,開展綜合整治——創新模式,保證長效運維”的科學流程開展工作,“管、治、護”全面嚴抓。不同環節都有不同類型的主體參與其中,或有專門的專家團隊支持,也有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推進。
現狀調查,因為其是“控源截污”和制定一河一策的基礎,得到了普遍的重視。目前調查的內容有污染源及分布、排污口登記、行洪排澇能力、違章建筑和河道垃圾等。科研院所、第三方企業是該環節主要的參與主體。長春的《實施方案》中提出,鼓勵政府通過采購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污染調查和日常監測。
一河一策的制定,有征集-論證方式,也有委托專業技術機構執行的方式,整個過程離不開專家團隊的支持。如浙江“五水共治”配備的五個方面200余位專家,今年又為“剿滅Ⅴ類水”目標特設了由33位首席技術顧問組成的專家團隊。
資金投入方面,一方面不斷加大公共財政對河湖管理保護的投入力度:如江蘇省財政專項安排省骨干河道“河長制”引導獎補資金,用于河道維修養護。江西也提出要落實河長制專項經費,重點保障水質水量監測、規劃編制、信息平臺建設、河湖劃界確權、突出問題整治及技術服務工作費用;足額保障河湖巡查保潔、堤防工程日常管養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另一方面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廣泛參與,建立健全多主體、多渠道、多形式、長效穩定的河長制管理投入機制:如安徽蕪湖主要通過國家和省水生態環境治理項目資金、項貸款、水利建設基金適當傾斜而切塊設立專項資金、劃出30%農田水利專項資金用于水生態治理保護獎補、財務杠桿吸引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等方式保證投入。
在河道的長效運維和日常保潔方面,引入市場運作機制。探索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河湖管理保護模式,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加快培育環境治理、監測、維修養護、河道保潔、河道整治等市場主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專業化、集約化、社會化、市場化。如江蘇省不斷探索多元化的河道管護機制,全省97.7%的河道落實了保潔管護人員近1.2萬人,其中581個河段實行社會化管護,541個河段實行管理單位自行管護,45個河段實行自行管護與社會化相結合。積極推進污染源及河道水質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如浙江提出,到2017年,90%以上的省控重點污染源建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河道監控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地表水質自動監控系統,加強河道水質監控。
嚴考核,強化長效治河約束力
建立了一系列考核、獎懲、問責制度,強化“河長制”長效治河的約束力。各地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有:
浙江
30個督查組每季度明察暗訪、媒體現場抽查+第三方電話抽查、處分、約談問責、最美最差河道評選、紅黃綠三色預警管理、河長保證金制度、排名考核等,河長的考核結果成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對垃圾河、黑臭河、劣V類水質斷面嚴重反彈或造成嚴重水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江蘇
由各級總河長牽頭、河長辦組織、相關部門參加、第三方監測評估的績效考核體系,針對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對防汛、黑臭河道整治未完成一票否決;獎懲掛鉤,以獎代補,財政補助資金與考核結果掛鉤,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等;推進河道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研究,開展管理標準化河道示范段創建試點等。
江西
以水質水量監測、水域岸線管理、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為主要考核指標;考核納入對省政府對市、縣科學發展綜合考評體系和生態補償考核機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
安徽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直至免職8種問責方式;2000元/公里村河長制工作經費(納入預算);河長履職保證金等。
此外,持續推進信息化管理,強化實時監控、動態管理、信息共享和公眾參與,實現水質查詢、污染源分布、巡查日志、信訪舉報處理、應急指揮、統計報表等功能集聚。如浙江省以錢塘江河長制信息系統為龍頭,全省已初步實現了河長制信息平臺、各類APP與微信平臺等全覆蓋,搭建起了融信息查詢、河長巡河、信訪舉報、政務公開、公眾參與等功能為一體的智慧治水大平臺。各級河長巡河實現了電子化,軌跡可查、結果可考,群眾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受理交辦、河長提交任務第一時間落實承辦。
“治”河持久戰,亟待“制”轉“治”
“河長制”經過近十年探索、完善而上升為國家意志,一經推行就即刻煥發勃勃生機,其在打開傳統水環境治理“九龍治水”困局方面的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反映出了一些問題,如地方黨政領導意識尚不到位、現狀掌握不清、擔子下壓基層、河(段)“虛位”、流于形式、流域治理統籌協調弱、資金投入壓力大等在多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很多地方都還處于一種比較迷茫的狀態,河長制工作的推行也多是從效仿開始,剛剛起步。
但“治”河重任,急不可待,非一人之力可施,也非一時之功可達,“河長制“作為地方政府治河的“良方”,要想切實產生實效并長久保持,必須從制度落實到行動,由“河長制”轉向“河長治”。
那么,如何將“河長制”付諸于“河長治”?對此,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副司長劉鴻志等人在其《關于深化河長制制度的思考》一文中提到,“應重視在系統決策、一河一策、精準施策三個方面用好功、使好招。”首先系統決策,即治河決策要統籌考慮區域和流域;其次,“一河一策”要圍繞“河流污染排查找準問題,因河對證施策,綜合施測全覆蓋”三方面下功夫;最后要完善考核、工作機制、公眾參與、監管、投入等相關配套機制,保障精準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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