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已近一年,《美麗廈門戰略規劃》已經實施兩年。如何深入推進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市建設?福建省廈門市以“水”為切入點,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水資源管理,實施《廈門市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
按照目標清單分解任務
廈門市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明確水質目標管理清單,包括溪流水質目標清單、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清單、區級及以上飲用水水源清單、地下水監測點位水質目標清單、近岸海域監測站位水質目標清單、主要湖庫水質目標清單,明確《計劃》在政府部門和各行政區的責任和任務。
在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要求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企業,到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面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印染、染料、煉油、電鍍、化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在城鎮生活污染治理方面,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站)建設與改造的同時,根據污水專項規劃,廈門市加快推進新開發片區的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積極推廣建設獨立型、地埋式污水處理廠(站)。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提升改造,到2017年年底前,全市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應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或再生水利用標準要求。
在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方面,2015年年底前,徹底清退島外各區禁養區內的生豬養殖場(戶),落實“以獎代補”政策,推進規模化養豬場的標準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限養區內67家規模化生豬養殖場(戶)的標準化升級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拆除。
清理入海排污口,改善河流水質
加強陸源排污監管和聯防聯控,強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點排污口的排污監控和監測,推進涉海部門之間監測數據共享、定期通報、聯合執法;深化落實溪流行政交接斷面考核和污染物減排制度;提高涉海項目準入門檻。開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規范設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Ⅴ類的水體。
在水陸統籌方面,廈門市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按照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落后產能年度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轄區,暫停(從嚴)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擴建項目;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落實空間準入、總量準入、項目準入“三位一體”的環境準入制度,在項目引進、項目審批、土地利用等環節,落實生態控制線的剛性要求,實現最嚴格的空間保護。制定實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2020年,組織完成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
在強化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方面,《計劃》要求,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落實《廈門市水資源戰略規劃》,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9.34億立方米以內。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
在促進再生水利用方面,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加快海綿城市建設,在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保護、水資源、綠地系統、功能分區、環境保護、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編制和“多規合一”工作中,融入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在推動海水利用方面,探索海水淡化水作為水資源的重要補充,形成生活用水“第三水源”;新建住宅小區試點采用海水沖廁,在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鼓勵使用海水源熱泵;保障溪流生態流量,禁止新建水電項目。
落實第一責任人,強化年度考核
建立完善廈門市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辦法、生態控制線管理、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規章制度,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制度。
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方面,《計劃》要求,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規、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等法規的引領下,加快推進修訂《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廈門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
在保障措施方面,《計劃》要求,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區人民政府是實施方案的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按照屬地管理、行業管理的原則,各區政府制訂落實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任務分解、責任到位。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完成各項任務。嚴格落實“河長制”。河(段)長要落實工作責任,督導下級河(段)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間的糾紛。
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國有企業和省屬、市屬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
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 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一月一調度、一季一督查”的工作機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力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并定期調度檢查任務的進度,工作進展情況在月調度會上定期通報。
參照國家和省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制度,廈門市政府制定考核辦法,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一崗雙責”。自2015年起,每年對各區政府、各部門落實實施方案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各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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