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上海市水務局今天公布上海第一批河長名單,包括:上海市市、區兩級總河長,以及列入城鄉中小河道綜合整治任務的河道河長。年底前將公布其他鎮村管河道的河長,實現全市河湖河長制全覆蓋。
河長制是落實河湖管理與保護責任的一種制度創新,核心是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職責,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上海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建立市-區-街鎮三級河長體系。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全市總河長;區、街鎮主要領導分別擔任轄區內的總河長。
同時,明確考核問責,將河長制實施情況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市級河長制辦公室將對各區河長制推進工作進行考核,水務部門將河長制工作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合,環保部門將河長制工作與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結合。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失職失責的要嚴肅問責。
關于這個話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做出了分析點評。
常紀文:“關于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我們國家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設立了很多制度,包括區域環評制度、許可證制度,污水集中處理制度等等,規定了水利、環保、住建等部門的法律性職責。表面看來,這些制度和發達國家相比都不缺,而且這些體制也相互銜接。但是,目前我們國家的水污染形勢仍然非常嚴峻,在有的區域還有加重的趨勢,這說明我們國家的很多立法和規劃在現實中沒有得到有效的運行。
河長制涉及到的背景有兩個:一個是結合中國的國情,讓現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和要求運轉起來,地方黨政一把手擔任河長或者總河長有利于調動行政資源,對不認真履責的人追究責任,有利于讓亟需解決的環境問題在最短時間得到解決。第二個就是現在很多水污染的問題不一定是水里面的問題,好多是岸上的問題,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的問題。譬如說農村的秸稈問題、生活垃圾問題……這些很復雜很難解決。如果設立河長制就可以突破現在的法律制度和監管體制的局限,因為現在的水利部門、環保部門跟現有的《環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很難解決這些問題。讓地方黨政領導對水環境保護工作兜底,有利于牽頭解決現在的污染問題。因此,去年8月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結合江西、浙江等地的試點情況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
從今天上海市新聞發布會的情況來看,它的河長制很多都是地方的黨政領導來擔任的。從其他地方的情況來看,也是這么安排的,譬如湖北省今年已經有1000個河長制,都是由地方黨政領導來擔任。也就是說,河長制現在已經走向實踐了。
那么河長制能不能解決水污染問題?我認為,河長如果認真履職,可以促進流域和湖泊的水污染治理。如果不認真履職,拿這個河長的設立會形同虛設。為此,應該采取監督考核機制進行考核、督察、審計。中央在做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設計時已經有所考慮,比如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等等,這樣就有利于把這個河長制落實。現在特別是有生態文明體制考核制度,每年評價一次,每五年考核一次,無論是評價和考核發現的問題還是現實中的水污染事件,一經發現,就應該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來追究地方黨政領導的責任。
有了河長制,不能說現有的職責部門責任就輕松了,就可以把責任推給河長。相反,這些部門都應該依法履職、嚴格執法,向河長負責、接受河長協調、受河長監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建議下一步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時候,應當把河長制寫到新法里面,此外要治理好水環境,讓河流清澈必須配套加強水利設施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農村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等基礎性工作,而這些工作的加強需要一個過程,所以公眾要想通過河長制使水質得到明顯的提升也需要有一定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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