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今年6月12日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其中,規定污水垃圾處理、再生水和污泥處理勞務,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稅。根據新規定,污水、垃圾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后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后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78號文一出臺就在污水處理行業引發爭議。對此,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和業內企業反響強烈,認為驟然取消污水垃圾、再生水及污泥處理等行業免增值稅的政策,對行業發展產生了較大不利影響。他們已將有關情況形成調研材料,提出相關建議。
“這份名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的實施,將進一步壓縮行業利潤空間,加大企業現金流壓力,加重企業稅賦負擔。”在污水處理行業,近年來還沒有哪個政策如“78號文”一般引起業界一致而激烈的反應。
而不久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回應全國政協常委王毅就此政策的提問時,表明這一政策“經過充分調研、受到市場企業歡迎”的說法,更是讓業界頗感意外。
“據我了解,沒有一家大的污水處理企業被征求過意見,更別提歡迎。”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笑言。而環境商會也因此將本來打算內部報送的政策建議改為召開媒體座談會,希望在更大范圍內得到關注和重視。
“政策已不可更改,但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我們希望相關部門能在制定過程中真正與企業溝通,重視企業意見,考慮行業的真實情況。”駱建華說。
環境商會第一常務副會長、博天環境集團董事長趙笠鈞認為財稅部門的出發點可能是好的。“應該理解為是在營改增大背景下減輕企業的稅負。但對污水處理等行業,其影響確實是負面的。”
一個不優惠的優惠政策?
增值稅征收后,污水處理行業的基本利潤水平下降兩個點,可能使一些企業的利潤水平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高不了多少;存量項目所受影響最大
事實上,趙笠鈞當時并沒有細看這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光看名字還挺高興,以為又是什么優惠政策。但很快,公司投資人就打來電話,直言這是要加稅,由于成本變化要求啟動價格溝通和調整機制。“這一政策出臺后,環境商會也進行了初步的測算,每個企業情況不同,但基本上利潤將下降兩個百分點。”他說。
環境商會此前的調研報告顯示,以上市公司興蓉環境為例,2014年利潤總額9.16億元,按照增值稅新政計算,其當年增值稅和所得稅凈增加額約為2800萬元,占比達3%。
二三個百分點看起來似乎不多,但聯系全行業常年8%~10%的利潤水平以及接近6%的同期貸款利率,兩三個百分點的利潤下降就不再是什么“毛毛雨”。 那么,一個名為優惠的政策為何反而為企業加了負擔?利潤下降為何讓業界很受傷?
“這一政策將使污水處理企業的利潤水平降低到接近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以我們的投資人才著急。”趙笠鈞說,對于并非暴利而以穩定持續現金流為特點的污水處理行業,投資人賺的也就是比銀行利率高那么一點。
而對于優惠政策卻變增稅的問題,趙笠鈞解釋說,首先,對由市場定價的資源回收行業而言,實施營改增后,上下游整個產業鏈各環節環環抵扣,可能確實有稅收方面的優惠。但由于當前增值稅改革并未實現污水處理的全產業鏈覆蓋,使得這一行業整體稅賦事實上是全面上升的。
具體地說,對于污水處理等行業而言,建設成本占總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如果作為污水處理行業上游的工程建設行業完成了營改增改革,那么企業就可以獲得增值稅發票,也因此可以在未來一段較長的時間內獲得增值抵扣,那么,對企業來說稅負是降低的。
“但現實是目前建筑工程單位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為營業稅,不涉及增值稅,導致處于產業鏈下游的污水垃圾處理企業無法取得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建安行業還沒啟動相關改革,反而在下游的運營環節先開展營改增,這個順序恐怕是反的。”趙笠鈞說。
他同時表示,新建項目還可以在項目投標時考慮稅負增長而進行報價調整,消化成本。但對大量已經建成的存量項目因為調價困難,很難再進行這樣的操作,因此所受影響最大。
而應收賬款這個污水處理行業的“痛點”更使得問題變得棘手。環境商會調研報告指出,污水垃圾處理行業應收賬款數額大,墊付資金比例高。環保公司與地方政府之間簽訂的BOT、TOT協議一般約定支付周期為月付或季付,而地方政府還存在補償不到位、拖欠等現象。
“污水垃圾處理企業應收賬款已普遍增加到占營業收入的50%左右,現金流壓力特別大。”趙笠鈞說,如果對只能收回一半的收入還要按17%來征稅,那意味著企業到手的收入只有合同的33%。“這個收入大約只夠覆蓋運營成本,如果項目有貸款,同期利率有可能都無法及時償還。”
征稅一些隱形的成本增長也不應被忽略。環境商會的調研顯示,目前的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增值稅退稅周期不確定性問題。根據以往經驗,各地方財政稅務部門逐級審核批準的時限較長,實際操作中每季度或半年才集中辦理退稅,企業在此期間需要承擔約為5%~6%的短期融資成本以補充流動資金。
據初步估算,此次開征增值稅后企業資金墊付率將總體上升至65%左右。“征稅帶來的資金占用成本與稅務部門的溝通成本,投資人都會計算。”趙笠鈞說。
期待靠譜的實施細則?
業界呼吁對存量項目區別對待;行業比照現代服務業執行6%的增值稅率;實施即征即返政策,減少企業資金占用和溝通成本
“我們相信財稅部門改革的大方向是積極的,但對一些行業具體的政策出臺還略顯倉促。沒有更廣泛地與企業進行充分溝通,從出臺到實施的時間太短,在具體操作性上也并不明確。”趙笠鈞已經聽到一些企業反映,去報稅時發現地方稅務部門在征收返還的程序上都還不太清楚。
環境商會和眾多企業將希望寄托在還未出臺的78號文實施細則上。“希望財稅部門在出臺實施細則上能夠參考企業行業的意見,更具操作性,減少對行業的負面影響。現在正在向上遞送建議。”駱建華表態歡迎財稅部門來商會調研座談,我們可以拿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實際影響。
記者了解到,企業界向上遞交的相關具體建議主要有3個:一是針對污水垃圾處理存量項目制定過渡期政策;二是建議污水垃圾處理行業比照現代服務業6%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并做到即征即退;三是在污水垃圾處理行業全產業鏈完善營改增政策。(具體見本版相關鏈接)
對此,趙笠鈞表示,事實上增值稅目前有兩個稅率,除了17%稅率外,現代服務業目前是按照6%稅率來計征的。而污水處理行業作為公共服務行業,我們建議也比照6%這樣的優惠稅率。和17%相比,按照優惠稅率計征,將大幅降低污水行業的增值稅賦,對利潤的影響也將降低至0.6%~0.7%,基本企業可以承受、消化。“我認為這符合國家為企業減負的政策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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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78號文的三項操作性建議
一、新舊有別
具體而言,就是對新建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執行新的增值稅政策。但是對已建項目,由于已經完工的建筑安裝工程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扣。建議允許存量項目采用政府已經認定的總投資額(例如采用竣工決算審計報告或會計賬面投資總額),在攤銷或折舊年限內,按當期攤銷或折舊額和相應增值稅率計算增值稅進項抵扣金額,與當期增值稅銷項沖抵后,再按凈額繳納增值稅。
二、執行優惠稅率,明確返還時間
執行6%的增值稅率,此外,因先征后退的增值稅而增加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費用也應全部返還;增值稅返還部分不應納入所得稅的計稅范圍,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應作為不征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扣除,防止重復征稅。
三、增值稅改革應從上至下
建議率先從上游的建筑業開始改革增值稅政策,以免處于下游的污水垃圾處理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在污水垃圾處理行業實行增值稅新政策,應以從事建安工程的建筑業全面實施后的時間作為執行時點。 ——節選自環境商會調研報告
78號文存在的四個問題
財政部在出臺文件之前通過了充分研究和調查,但是依然存在如下問題:
一、樣本調研不準確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談到,調研中聽到了兩種聲音:其中,贊成的是以專家和市場化運作、專業化運作的企業為主,認為符合方向。叫苦的主要是市政單位,因為他們的不專業化運作,沒有開增值稅發票的需求,而且長期享受免稅政策,所以對政策調整還不太適應。
這與市政環境行業主流企業所反饋的情況并不相同。在我們的調研中,無論是市場化、專業化公司還是非市場化、非專業化公司均表示:目前環境治理服務企業規模相對弱小、屬于微利的公用行業,78號文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出臺,無形中突然加大了企業的稅負,讓本就微利的環境治理企業在收益打上了一個折扣,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企業的積極性。
二、鼓勵市場化轉型?實際情況恰恰相反
根據 E20研究院所統計的數據,污水特許經營的投資運營集團所運營的污水處理廠數量在全國占比達到47%。而這些公司一般都已跟政府簽訂固定的價格,本次稅負調整后想從政府獲得價格補償非常困難,這將會造成企業的直接損失。在PPP落地普遍困難的當前,上述舉措會大大挫傷社會資本對政府契約精神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三、關注細分行業不準確
全國政協常委王毅建議,財政部下一步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包括行業協會對78號文落實情況到企業做一些深入調研,特別是垃圾回收企業。
但是眾多業內龍頭企業表示,78號文的出臺對于污水處理企業以及垃圾焚燒企業的影響,要比垃圾回收企業嚴重得多,如果這項政策就此執行,會傷害到已在過去10多年特許經營的推行過程中,發展成熟起來的一批市場化、專業化的環境治理主力軍。
四、部委間合作仍不密切
在PPP領域,住建部自2003年以來的特許經營改革已取得了實質性的成就,有初具規模的產業主體,有大量的寶貴經驗和教訓。從78號文的出臺可以看出,部委之間行動中依然不夠默契,而在PPP這樣一個橫跨多個專業、具有高度復雜性的模式上,這樣的欠缺更加妨礙其順利推進,也許這是一年來PPP落地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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