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今年4月正式出臺,成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推進水環境治理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具體路線圖可以概括為幾個關鍵字:
關
取締“十小”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優
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管
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
保
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定期公布飲水安全狀況。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
防
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加強良好水體保護;重點整治長江口、珠江口、渤海灣、杭州灣等河口海灣污染。
除
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實現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責
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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