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質監局聯合省環保廳日前頒布實施《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污水處理用微孔曝氣器》和《化學消氧法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試方法》,分別規定了微孔曝氣器的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化學消氧法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試的測試方法、測試步驟等內容。
這兩項標準通過對曝氣技術產品的質量控制,進一步規范全省曝氣器市場,逐步淘汰低端產品,引導研發應用高效節能型曝氣器,提升污水處理效率,推動水環境質量改善。
山東省環保技術服務中心主任李寶林對記者說:“兩項標準對推動污水處理節能減排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如按標準對進入山東市場的曝氣器進行規范,與國家現有環保產品技術要求標準限值相比,將至少降低全省30%的曝氣系統能耗。”
■ 為何制定曝氣器地方標準?
山東省環保技術服務中心副主任翟素軍告訴記者,鼓風曝氣系統作為污水處理廠建設的一部分,購置安裝成本并不高,但卻是污水處理過程中的主要耗能單元,能耗通常占污水處理廠總能耗的50%~60%。因此,提高曝氣器質量、降低曝氣系統能耗成為污水處理廠節能降耗的重中之重。
“目前,國內污水處理廠曝氣方式大多采用微孔曝氣的固定底曝形式。市場主流的微孔曝氣器以橡膠膜片為主,中檔以上產品壽命在3年以上,優質產品可實現5年~8年的穩定運行。”翟素軍介紹說,但是由于缺乏曝氣性能檢測的有效手段,市場上充斥著大量低價、高耗能、低壽命的曝氣產品,有的使用不到半年就損壞,無法正常使用,造成了電能的無功消耗,嚴重影響了污水處理廠的長期穩定達標運行。
為此,山東省積極探索建立適合省情的污水處理曝氣器質量及通用測試標準體系,省質檢局聯合省環保廳下達了編制山東省地方標準《山東省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污水處理用微孔曝氣器》和《化學消氧法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試方法》的任務,由省環保技術服務中心聯合青島理工大學和有關企業負責編制。
圍繞兩項標準的實施,李寶林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按照工業污水噸水耗電量1.0千瓦時~1.2千瓦時、城鎮生活污水噸水耗電量0.2千瓦時~0.35千瓦時計算,可分別降低0.33千瓦時和0.10千瓦時。工業和市政污水分別按500萬噸/日、1220萬噸/日污水處理量計算,全省污水處理廠日電耗將降低287萬度。根據《2013年全國電力工業統計快報一覽表》,我國6000千瓦及以上電廠供電標準煤耗為321克/千瓦時。不考慮前期處理的情況下,按電耗降低287萬千瓦時/日、發電使用普通低硫煤計算,可節約標煤33.63萬噸/年,減少廢氣排放量33.65億立方米/年,減排二氧化硫5385噸/年、氮氧化物 990噸/年、煙塵6.8萬噸/年。
記者從山東省地方標準《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污水處理用微孔曝氣器》(DB37/T 2668-2015)上看到,標準對微孔曝氣器的分類與命名、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等內容都做了詳細規定。
標準規定,根據曝氣器的結構形式分為管式、盤式、鐘罩式及平板式等,根據曝氣器的材質分為橡膠膜型、陶瓷型、剛玉型、半剛玉型(硅質和剛玉的混合型)、硅質型、鈦質型、聚氨酯型及其他型。曝氣器的型號由名稱代號、結構形式代號、材質代號、主參數代號4部分組成。
根據標準,每臺產品均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外觀、尺寸、氣孔密度和孔隙率、密封性能和布氣均勻性試驗等。由質量檢驗部門出具合格證明,方能出廠。
同時,明確了應當進行型式檢驗的情形,包括新產品及新規格產品定型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產品的結構、工藝及主要材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產品正常生產時,每隔兩年進行一次;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型式檢驗中有任何一件被檢產品某一項目不合格時,應從這批產品中重新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如仍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
■ 加嚴了哪些內容?
據了解,在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定方面,我國一直以《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定》(CJ/T 3015.2-1993)為依據標準開展檢測。
山東省曝氣產品檢測中心副主任李源告訴記者:“《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定》是1993年制定實施的標準,距離現在已經有20多年。隨著環保產業快速發展、檢測技術不斷升級,當前市場主流檢測儀表和控制記錄系統的能力已超越這一標準的要求,原來的標準明顯滯后。”
針對這一問題,山東省質監局聯合省環保廳頒布實施了地方標準《化學消氧法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試方法》(DB37/T 2667-2015),通過實施新標準確保測試數據的準確性,為規范全省曝氣器市場和工程設計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持。
李源介紹說,山東省頒布的測試方法以國內現有測試條件為基礎,結合國外先進的測試方法標準和行業專家指導,對消氧方式、水質要求、測試終止時間判定及設備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提出了更為科學的化學消氧法曝氣器清水充氧性能測試方法規范。
山東省曝氣器檢測地方新標與1993年制定的標準有何區別?加嚴了哪些內容?通過對比記者發現,新標在溶解氧測量儀、氣體流量計、環境溫度計等器材要求方面,都有著明顯的提高。
其中,地方新標準要求溶解氧測量儀最大測量誤差±1%、響應時間應≤30s,1993年的標準規定最大測量誤差±5%、響應時間應≤45s;氣體流量計新標準要求精度±1.5%,原來只要求精度±3%;壓力變送器新標準規定精度±0.1%,原來規定精度±2%;新標準規定數據記錄與控制系統精度±1%,原來要求的范圍是精度±3%;新標準要求風機波動誤差±2%,而原來的標準對此沒有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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