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似乎提起基礎設施建設,不飚幾個英文縮寫詞匯(比如什么PPP、BOT、TOT),都顯得你不夠與時俱進。
最近一年多以來,PPP這個詞兒絕對算是火了。廣義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這種模式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有媒體做過統計,從去年底到現在的半年多時間里,國家層面圍繞PPP出臺的文件有近10份。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的PPP項目共計超過1000個,總投資近兩萬億元。
盡管國家政策層面力推,但PPP在中國至今仍然難以擺脫“雷聲大雨點小”的尷尬。今年5月,原國家外經貿部副部長龍永圖在一個論壇上公開透露,去年國家提出的超過1.6萬億的80個PPP項目單中,尚有80%等待落實。
PPP項目為何至今難以跳脫出“理想豐滿、現實骨感”的怪圈?筆者認為答案系于三個關鍵詞:讓利、定價和契約。
首先是讓利。政府是要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有些事兒虧錢你也得干。而市場經營者則是逐利的,光有前景沒有錢景人家不會干。PPP項目以前大多都是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關聯國企來主導建設的。但不同項目在盈利性和公益性上差別明顯,一個高速公路和一個污水處理場項目不能等量齊觀,就算同為高速公路,不同區段“未來現金流”也不一樣。筆者此前在廣東工作時,曾關注過廣東城市的PPP探索,當地稱為“城市可經營項目”。有些污水處理項目連續推介了四五年,始終沒有接盤者。原因就在于產業園區需求不足,盈利性差,政府補貼又不足以平衡投入產出,自然乏人問津。
然后是定價。市場經營者是想通過PPP盈利的,自然中意成本低、收費高的項目。但政府又需要顧及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價格定高了消費不起,價格定低了經營者不滿意。在此背景下,一般是在核定建設運營成本的前提下,確定一個適宜的費率。但企業和政府之間有信息不對稱,這是一個雙方博弈的過程。核定成本需要政府去調查,不僅要花時間,而且需要足夠專業,而企業為了賺錢是有可能夸大成本的。這中間肯定少不了討價還價的過程。
最后是契約。PPP一般需要政府和市場經營者共同出資,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彼此通過契約明確權利和義務,講求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但在原先政府主導基礎設施建設的情形下,是不需要考慮這么多的。市場經營者最擔心的,莫過于政府在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利用強勢地位隨意變動規劃、調價,又或者因為人事變動影響項目進展。PPP需要地方政府強化契約意識,建立保障契約履行的機制。
舍得讓利,審慎定價,保證履約,惟其如此,PPP方能掃除羈絆,步入發展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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