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天的大會上,一份《奉賢區黨政領導干部治理水環境的問責辦法》(試行)出臺,《辦法》對全區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及區政府負有水環境治理職責部門的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水環境治理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影響本地區水環境治理推進或者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進行責任追究。
《辦法》對在區環保、水務等水環境治理職責部門聯合開展的水環境治理工作中考核排名以及追責機制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不按規定對水環境治理政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況,對發現或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嚴重破壞水環境問題以及相關違紀違法案件線索,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應當查處而不查處,查處不及時或者避重就輕處理等情況,應當追究區政府水環境治理相關職責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對此,不少基層的“河長”表示問責機制能夠更好地監督工作。
西渡街道金港村黨總支書記河長許文強:這是水環境治理的一個保障機制每一項工作的推進必須有一個托底的保障的機制有了問責機制以后相當于給每個領導一個壓力,也給每個領導一個動力。
莊行鎮黨委委員河長朱靜英:王岐山書記說過一句話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所以我覺得問責條例對我們來說是個非常好的舉措 大家通過問責可以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把河道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重中之重作為改善民生的一個重大舉措我相信是非常好的事情。
除此之外,《辦法》還明確了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紀律處分等。被處罰對象單位管理人員是黨員的,還要將相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全面推行河長制,目的是在全國范圍內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通過河長制,讓本來無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變成懸在“河長”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在中國“水危機”嚴峻的當下,似乎是一個催生河清水綠的可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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