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城鎮化率大概是54%左右,涉及到城市人口大概是7.3億,在2020年左右將會有8億多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水環境治理在定位上我們是非常重視的,今后這么多人生活在城市,如何保護環境質量,從這點上講,水環境治理非常重要。
從我國水環境質量現狀和形勢來看,在“九五”之前,大概上個世紀80年代、90年代,我國水環境質量是惡化的趨勢,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才有所改善。以前其實我們對城市水體包括老百姓周邊的水體,關注的非常少。1990年以來全國地表水Ⅰ~Ⅲ類和劣Ⅴ類水質斷面變化趨勢是,大江大河水質明顯改善,但大江大河治理與小河溝岔水體呈現分化趨勢。流經城鎮的河段和城鄉結合部河流溝渠(即城市水體)普遍污染較重,甚至因有機污染而黑臭,群眾意見大,也影響了對環境保護工作成效的認可。
截至2014年3月底,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共計11604公里(約占10%),其中黑臭河5116公里、垃圾河6487公里。江蘇省2013年排查了1627條5600公里城市河道,“十二五”期間擬整治313條800公里,約占排查河長的14.3%。2013年,北京劣于V類的河長952公里,占44.0%。2013年,廣州市環保局公布了50條河涌水質情況,其中39條水質劣于V類。
上世紀80年代,發達國家基本沒有劣V類水體存在。在我國像松花江流域:伊通河上游水質呈III類,經長春市市區后,水質惡化為劣Ⅴ類,主要污染指標為氨氮、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
現在“水十條”特別提出了黑臭水體如何治理。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到2050年,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黑臭水體大部分是劣V類水體,對我國地表水體來講要全面實現達到地表水5類標準或者4類標準是非常難的。在全面達標難以實現的情況下,力爭打好階段性的殲滅戰,讓水環境質量改善與公眾期望、感受相一致。“水十條”中的相關要求,實際上是階段性黑臭水體逐一殲滅,攻克水環境領域制約。
這項工作是從經濟發達地區的先行先試到全國性的普遍要求。上海在九幾年的時候,就已經提出來要消除黑臭水體。上海蘇州河達到地表水五類標準,有個別端已經達到了四類標準,從之前的黑臭水體到現在的標準,整整耗費了十年的歷程,經過了截污納管、污水處理,引清調水、市政配套建設、底泥疏浚,以及環境綜合整治等階段。從宏觀或者管理上來講,我們覺得城市水環境改善必然是多領域工作成效的集合體現。因為城市水環境質量改善涉及到發改、住建包括水資源配置等多方面,所以在“水十條”里第一次把城市作為一個行政區的概念顯示出來,以前做流域的規劃,主要以流域和水體為載體或者為對象,然后提出建設性方案,但是 “水十條”突出了城市責任主體。
水十條如何系統安排城市黑臭水體治理?
以城市黑臭水體逐一殲滅帶動城市水環境治理的系統推進,要將水十條全文串著看,也集中反映了水十條的基本思路。
“水十條”第一次明確將城市黑臭水體納入國家水治理體系范疇 ,專款任務做要求(第八條 第二十七款),并在2020年、2030年給出量化指標。對于城市黑臭水體,我們今天只是從環保角度簡單分析一下這個工作。國外和國內的分析是不一樣的,美國環保署估算 60% 的污染物來自面源污染。西雅圖地區則 90% 的污染物來自面源污染。在我國,城市*大的問題是排污量大且集中、部分地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其次是老城區雨污合流導致污水直排,雨污合流溢流等;第三點是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不到位;四是水量缺乏、流動性差,喪失自凈能力;五是底泥嚴重污染進一步加劇水體黑臭。
編制“水十條”的時候,還沒有黑臭水體的合理標準界定,當初我們調研的時候,《北京市加快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13-2015年)》提出五無方案,但是現在《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案。《指南》中*有突破性的是把公眾參與等內容放進來。在黑臭水體治理方面,主動適應環境保護管理思想轉變,尤其是公眾參與的引入是非常重要的。
對于治污措施,我們認為控源截污是核心和優先措施。水質為什么這么差?一個方面管網收集不完善,是導致水體水質超標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水十條”里提出來要整治污水直排、全收集全處理。城市排水管道密度跟國外情況比較,我國每平方公里國土面積上的管網覆蓋率大概是9公里,而在美國和日本分別達到15公里或者25公里的水平。在“水十條”第一條全面治理污染源中,提出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第二,大力推動綜合治理,比如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合流和分流,水十條也提出,城市新建城區要求雨污分流,但是雨污分流和雨污合流要因地制宜。此外,要科學確定生態流量也是水十條提出來的亮點措施之一。
在“水十條”關于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和城市水環境治理方案的落實,我們認為以推進落實為主。
首先,以公開推動落實:清單制+信息公開+達標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期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
其次,在保障措施上,要強力推進責任落實。這也是“水十條”突出強調的,像黑臭水體方面是向全社會公開責任部門:住建部負責,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要求落實到責任人;實施城市環境排名:每年公布*差、*好的10個城市名單;研究發布城市環境友好指數。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
“水十條”提出了梯次推進的城市黑臭水體消除時間表,到2015年,主要是排查和公布。到2017年,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2030年,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
對推進城市水環境治理的建議
對于推進城市水環境治理的建議,從管理上來講,我們認為,不能搞形象工程、非生態手段、容易反彈的治理。我們在編“水十條”的時候收集了很多的資料,總結之前存在的問題:
一是系統性不足,地方往往把綜合整治理解為各類工程措施或者項目的“打包”、 “一鍋燴”,審查發現治理措施與水環境問題關聯不密切,內在邏輯關系差,還往往忽視水體治理的系統性。不受關注區域黑臭情況嚴重。其次是,治理手段單一,往往護岸、筑壩、搞人造景觀等“三板斧”,目標往往與水質改善虛掛。在以后的城市建設中要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另外還有“加蓋”和“三面光”等非生態化的措施,景觀建設以大理石、水泥建筑為主,同質化現象嚴重,較少建設河岸綠色帶或采用生態護坡。
從工程措施上來講,我們還是考慮跟“水十條”核心目標掛鉤,所以城市水環境治理工作必須處理好本和末的關系,以水質改善為目標,溯源解析,從問題出發而非按照工程措施類型羅列項目。第二,解決好建成區污水直排整治等瓶頸問題(城市工業排放口與城鎮生活源排放口)。第三,做好分步實施規劃,優先整治垃圾河、黑臭河,堅持工程與管理兩手抓。第四,以技術為支撐,采用自然、生態的修復方式,制定實施“一河一策”的深度治理要求。
另外要做好管理方案:
1、強化跨部門協同:建立跨部門的協調領導小組、跨行政區域的聯席制度、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等機制。
2、采取PPP、綜合環境服務等市場化模式,保障可持續性。
通過財政投入、河道資源開發收入、銀行貸款等多元化融資渠道解決水體綜合整治資金問題。
3、強化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掛鉤,特別是廣東、浙江、江蘇等“河長制”實現了地方政府環境質量負責制的量化、細化和可操作化,是實現綜合整治目標的重要抓手。
4、采取環境監察網格化管理、多部門聯合執法等各種有力措施加強監管。
5、山東、北京等省(市)因地制宜地提高地方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以高標準引導環境治理工作。
6、實施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問績于民,打造全民治水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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