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落實屬地責任,健全長效機制,我國將在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11日公布,意見提出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長制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解決我國復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長制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抓緊制定出臺工作方案,明確工作安排,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
根據意見,我國將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
意見指出,全面推行河長制要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堅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臺,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在河湖岸邊顯著位置豎立河長公示牌,標明河長職責、河湖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意見強調,要強化考核問責,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縣級及以上河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各省級黨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貫徹落實情況報黨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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