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系統‘十三五’推進環保產業發展的思路和重點是推進政府購買環境服務、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環境監測社會化。”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副司長胥樹凡日前表示。其中,第三方治理是環境保護部推動多年的治污模式,但多年來發展緩慢。
近年來,各地區、有關部門在第三方治理的探索中也意識到存在體制、機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問題。為推行第三方治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第三方治理為何多年來發展緩慢,已有問題能否通過新文件的落實而解決,環保部門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多年來為何發展緩慢?
以前沒有形成政策導向,實踐在體制和政策障礙夾縫中探索,此次《意見》明確推進思路和范圍
環境保護部從十幾年前就開始推動第三方治理,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也積極響應。但現實中,第三方治理仍然發展緩慢。
據估計,我國工業污染占總污染的70%,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第三方治理主要針對工業領域,但我國目前工業污染治理設施的社會化運營比例仍相對較低,只有5%左右。相比之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社會化運營比例已經達到50%左右。
對此,胥樹凡認為,第三方治理多年來發展緩慢的原因是以前還沒有形成主要的政策導向,一些地方和企業發展第三方治理是在體制和政策障礙的夾縫中探索,遇到過很多問題。但是,這些問題是政策缺失造成的,不是治理模式的先天缺陷。
2014年9月,“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得到國家高層批示,國家政策導向得以明確。近日,國務院出臺的《意見》再次提出,第三方治理是推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專業化、產業化的重要途徑,是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有效措施。要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不斷提升我國污染治理水平。
同時,《意見》提出了主要目標,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
模式推行如何消除誤解?
收費定價成為市場行為,責任追究主體明確,環境監管更加集中
盡管《意見》提出了第三方治理的發展目標,但業界擔心由于思想觀念影響,傳統環境保護發展模式下的既得利益者和一些有“懶政”思想的地方政府等,并不能積極主動地推動第三方治理,以解決新形勢下的環境問題。
“政府對環境治理的緊迫性應該比企業更強,而有些地方政府既不把市場放給社會,自己又管不了,反而認為第三方治理模式存在問題。”胥樹凡說。他總結了一些對第三方治理的質疑,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服務收費定價難、違法排污責任主體確定難、政府環境監管難等。
“這是站在舊的環境治理模式下,看第三方治理這個新事物所造成的誤解。其實,這些困難在之前的其他治理模式中也存在,并不是第三方治理帶來的新問題。”胥樹凡認為,反而是第三方治理為解決這些問題找到了出路。
首先,對于污染治理收費定價問題。實行第三方治理后,無論政府和企業購買第三方服務,都不再是通過行政手段定價或不透明的手段定價,而是通過市場定價形成合理的價格,能夠客觀反映環境污染治理的實際需求。定價成為市場行為后,治理的價格會日漸公平合理,政府只需要保障公平競爭即可。
第二,對于違法排污的責任追究問題。第三方治理是把企業污染治理的直接責任通過經濟支付的方式轉移給第三方,屬于民事轉讓。因此,違法排污的責任也隨之轉移給第三方。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生產企業僅僅是污染物的生產者,第三方治理者才是法律意義上的排污者,應該承擔責任。從法理和現有法律看,法律主體非常明確。
第三,對于政府環境監管問題,把過去由政府直接負責的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如污水垃圾處理等,轉變成第三方治理,避免了政府本身的行政干擾和保護。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服務與被服務的方式更有利于政府實施監管。特別是對工業園區,過去要面對每一個排污企業,現在集中監管第三方治理公司更容易。
此次發布的《意見》也針對這些問題做出了規定。比如針對收費定價問題,提出完善價格和收費政策;針對違法排污的責任追究問題,提出明確相關方責任,并規范合作關系;針對監管問題,強調完善監管體系。
創新制度下政府部門要做什么?
做好監管者,探索監管考核機制和服務模式,引入第三方考核體系
《意見》指出,要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一是要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二是要創新企業第三方治理機制,在工業園區、重點行業積極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新業態,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不過,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指出,市政領域市場基本已被搶占完,今后,環境企業的市場將主要在工業治污領域。相比市政領域,環境企業參與工業治污的收益也會更高。
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科技處處長馮波強調,在工業企業中推進第三方治理,要避免混淆購買主體。企業治污合同的甲乙方分別是排污企業和環境服務公司,前者為第一方,后者為第三方。目前,國內都在避免第一方和第二方的說法,實際上,要明確作為監管者的地方政府是第二方。
“在普通的企業污染治理中,政府與合同無關,只起到裁判員的作用。只有在歷史遺留問題中,政府負責兜底時才可以作為第一方即合同的甲方。”馮波說。
胥樹凡表示,在新的環境保護模式下,政府需要創新制度更好地推動第三方治理。下一步,在工業園區推廣第三方治理也將成為環保部門的工作重點。環境保護部將建立生態工業園區,繼續推進環境服務業試點。
“以后要開展地方試點,進行政策機制、監管機制、考核機制和服務模式的探索。對現有的試點加強跟蹤檢查,總結交流經驗。”他說。
對于《意見》中提出的“進一步激發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胥樹凡此前也曾建議政府可以建立一個平臺,嘗試建立公共環保基金、股份制、股權抵押等可行的模式,制定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以及采取公開、透明的監督手段,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環保市場等。
然而,他認為要求地方政府把市場讓出來,讓國企和民企在同一平臺公平競爭,享受同等的金融等待遇,避免所有制歧視,這一點較為困難。
此外,環保部門的環境監管要建立嚴格的第三方治理績效考核機制。同時引入糾紛仲裁機制和第三方考核體系,明確相關方權利責任義務,建立問責機制,保障考核的公開性、透明度,接受公眾監督。
E20環境產業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認為, 環保部門監管到位,不但可以讓以前只建設不運營的環保設施真正進入運營狀態,還會促使工業企業在環保設施建設階段選擇更合理的工藝設計,選擇更優秀的環境服務公司。“而要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幫助處理合同簽訂和執行中的問題,還需要一個過程。”薛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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